《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第3款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款应如何解释,隐名股东在何种情形下方能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实际出资人、名义股东、公司三者之间存有两个不互相关联的法律关系:
第一种,是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关系,第二种,是名义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出资关系。
隐名股东作为实际权益人,并不享有公司股东资格,但是隐名股东可以基于其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协议,在得到公司股东过半数同意后,可以要求更改工商登记,把自己登记为股东。
因此,作为有限公司的隐名股东,要想以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必须先显名,而显名的关键就在于有无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表示同意。一旦达不到这个要求,实际出资人将面临显名失败的结局。
1、公司召开股东会(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允许当前显名股东将股权转让给隐名股东。同时,其他股东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
3、隐名股东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印花税在地税部门,所得税个人在地税部门,单位在国税部门);
4、提交公司相关文件,交纳税费,办理完税凭证;
5、股东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隐名股东实际上只是一个相关业界的称谓,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作出相关规定,针对于如果写明股东想将自身进行隐藏的话,基本上是很难实现的,因为公众和大多数已经知道股东投资了该项公司,除非是自己将公司的股份进行退出,然后再重新入股,那样子的话,需要由股东大会同意才能够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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