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市公司中,股东可能有好多,大股东小股东,持有股份的时间不一致,流动行可能也比较快,在公司法有着连续90天股东的这一内容,那么有关公司法连续90天股东这一规定,是怎么回事的呢?今天和我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连续90天股东的说法来源
《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二、目的和意义
本条是对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的规定。 公司法102条是为了保护中长期股东的利益,所以就有连续90日的时间规定。另外,也是为了防止一些小股东、短期股东滥用自己的权利。因此,连续90日就是90天内一直持有该股份,或者90日以上。
三、相关其他内容
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应当遵守法定程序,确定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这是会议能够正常召开并有序进行的重要保证。 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人包括:
(1)董事会。董事会是由股东选举产生的董事组成的公司经营决策机构,最了解公司的情况,是股东大会会议最适合的召集人,除特殊情况外,董事会为股东大会会议的法定召集人。同时,董事对公司负有注意及忠实义务,应当根据法律和章程的规定,通过董事会决议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对于股东大会年会,董事会应当在章程规定的时间、按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召集。在出现本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并保证在2个月内召开。
(2)监事会。监事会在以下两种情形下可以召集股东大会:一是在章程规定的期限内董事会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年会的义务时;二是在出现本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董事会在2个月内未召开股东大会时。
(3)符合条件的股东。股东是公司的出资者和公司财产的最终所有者,在股东大会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情况下,应当赋予股东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的权力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由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较多、股权分散,如果赋予每一股东此项权力而不给予必要的限制,可能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甚至导致公司组织机构和运营的混乱。因此,本条对股东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的权力做了以下限制:
一是持股数额的限制,必须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二是持股时间的限制,必须连续持股90日以上:
三是程序限制,必须是在出现应当召开股东大会的情形,而董事会、监事会均不履行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的义务时,上述股东才能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会议的主持人包括:
(1)在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时,董事长为主持人;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3)在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时,召集会议的股东为主持人;股东为数人时,该数人为共同主持人或者推举其中一人履行主持人职责。
综合上文来说,公司法连续90天股东的这一规定,是为了保护中长期股东的利益,防止短期股东滥用权利,是针对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的规定,持股时间需连续持有90或者90天以上才有在一定情况下自行召集和主持的权利,也是一种权利的限制,希望可以帮助到您!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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