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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强,许多中国企业为了应对来自国内外其它企业的竞争压力,拓展企业规模,寻求更广阔的发展空间,而积极实施跨国并购。但是,跨国并购为企业带来更多的发展空间及经济利益的同时,也伴随着众多的风险。那么,中国企业跨国并购的风险有哪些呢?如何防范这些风险?下面,律图的小编就来介绍一下中国企业跨国并购的风险与防范。
一、中国企业跨国并购的风险
(一)东道国对本国企业的保护的风险
在跨国并购中,首先要考虑的一个要素是东道国是否对本国的企业有保护政策。拿中国为例,中国在改革开放后,积极鼓励外国企业来华投资,而直至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中国才放开了对粮食的控制,益海嘉里等国际粮食公司才进入到中国市场。而对于益海嘉里公司而言,它在打人中国市场的时候,就必须要了解中国政府对粮食的管制情况。如果它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初期就选择直接投资进入中国市场,那么显然是不会成功的,因此,中国公司在进行跨国并购时必须要考虑东道国的政策影响。
(二)本国政策的变化
企业在进行跨国并购时,必须要做好本国政策变化的应对工作,以免措手不及。例如本次联想收购 MOTO 的案例,联想在收购 MOTO之后的三个月,中国宣布了对于消费者权利的改革,本次改革的重点是食品安全和电子科技方面。为了保证电子产品的出厂质量,中国政府规定,若出厂的电子产品存在质量等方面问题,一旦发生事故,则由企业进行高额的赔付。这不但会增加企业的售后成本,而且会减少企业的周转资金。联想在收购 MOTO之后的整合期内出现这样的政策变动,不得不说是“半路杀出个程咬金”。因此,企业在进行跨国并购的时候,一定要考虑到本国政策的变化,进而决定可以并购的价格。
(三)经济风险
周转资金减少,资金链易断节。企业在进行跨国并购的时候,公司会面临企业周转资金不足,而导致资金链断节的窘境。这不禁让人想起了 2002年 到 2004年 TCL的疯 狂收购案。2002年,TCL公司以 820万欧元的价格收购了德国施耐德公司,而 2003年,TCL又收购了法国的汤姆逊公司,之后 2004年,TCL又收购了法国的阿尔卡特公司,在这一连串的收购案当中,我们不难看出TCL公司抢占世界市场的雄心,但是,由于对自身资金状况估计不足,并且对并购的收益估计过高,导致最后获利并没有达到预期水平,因此企业在进行跨国并购时,必须从自身实际出发,正确估计自身经济状况,不可过度乐观,盲目自信。
(四)文化风险
企业在进行跨国并购时,不单单是公司与公司之间的融合,更是文化与文化的融合。公司的融合有利有弊,好处在于它可以给企业带来新的管理模式,但是弊端是,两种不同的管理方式所带来的适应问题。例如,1997年戴姆勒.奔驰收购 了美国的克莱斯勒公司,这被外界成为 “强强联 合 ”的并购最终却以失败告终。而失败的原因之一就是两个公司文化融合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没有得到合理的解决。从这里我们不难看出,文化的得当处理对于跨国并购的成功也是极为重要的。
二、中国企业跨国并购的风险防范措施
1、提前做好政府审批的各种准备是关系到交易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
在大型并购交易中,买卖双方在交易的准备阶段就需要让外部法律顾问、经济学家、政府公关机构顾问等参与到交易的分析论证中来:交易是否带有反垄断规制的风险,如何减缓该等风险,有无主动措施,如何和审批政府机关进行积极沟通等等,都需要提前落实。
2、从交易的一开始就需要注意遵守反垄断法律法规。
尤其是交易双方是竞争者且双方在市场上占有份额较大的情况下,双方在接触和商讨可能交易阶段就需要注意。双方在向彼此披露价格、市场情况及敏感性的竞争信息时,需要特别小心,否则在交易中披露信息的一方有可能在交易未完成时即受到反垄断调查或诉讼。在未得到审批之前违反反垄断法规的行为被称为“Gun Jumping”(抢跑),经常遭受反垄断机构的处罚。
3、大型并购交易事先做好反垄断机构要求采取措施的准备。
4、在交易文本中对反垄断审批获得风险进行分配。
在获取反垄断审批的时候,买方应当采用何种义务程度往往成为买卖双方并购交易谈判中的焦点和难点。比如是否应当采用Hell or high Water obligation(排除万难义务,意即无论在何种情况下,买方都需要和卖方完成并购交易,不论反垄断审批机构给交易的批准放置任何难以实现的前提条件,这种义务对于交易的买方来说是极为繁重的义务),卖方往往会坚持要求买方去承担这样繁重的义务,而买方一般只愿意承担Commercially Reasonable Endeavor(商务合理努力,即在商业上可行、能承受的努力程度)的义务。在反垄断审批未能获得的时候,哪一方应当承担另一方因未获得审批而造成的时间、金钱损失也是买卖双方谈判的重点之一。
5、在反垄断审批时间过长,买卖双方愿意承担一定风险的时候先交割然后将反垄断审批的未能获得作为交易解除的条件。
这种“先交割附解除条件”的方法有较大的风险,只有在买卖双方充分认识到风险并认为能够把控的时候才能采用。这种安排和前面提到的“抢跑”看起来有相似之处,不同的是,“抢跑”是在明知有违反反垄断规制法律的情况下继续进行交易,而先交割附解除条件的方式是在交易双方对反垄断风险进行事先评估,认为风险可控的情况下进行的。在某些法域的国家,反垄断审批时间过长,甚至能超过十几个月,而买卖双方由于各种原因不愿意等待过长的审批时间,因此决定先行交割,但将反垄断审批作为一个解除条件(Conditions Subsequent)。敢于如此做的交易双方,一般都是对反垄断审批的获取有较大信心,否则,不仅反垄断执法机关的惩罚会成为问题,交易双方之间的责任和风险分配也会成为很难解决的事项。
6、和反垄断机构对簿公堂。
这是并购交易中交易双方的最后一招。在上述所有方法穷尽的情况下,反垄断机构仍然禁止交易的完成,交易双方可以试着去挑战反垄断机构的决定。但在实践中,除了操纵市场价格、限制市场竞争行为等的受罚者去挑战反垄断机构的挑战决定外,很少会有国际并购交易的双方去这么做——国际并购交易的时机和时间对于交易双方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因素,一个比预期延长、未来不确定的交易是交易双方都不愿意看到的。
世界上已经有100多个国家通过了反垄断的相关法律法规,随着各国反垄断机构执法力度日益加大,执法尺度日趋严格,中国企业在跨境并购中,事先做好反垄断规制的合规准备,提前预防交易的反垄断审批风险,对获得跨境并购的成功是非常重要的。
综上所述,就“中国企业跨国并购的风险与防范”这个命题,小编在上文中通过分析跨国并购面临的四项风险、以及六项防范措施进行了解答。但是,在实践中,中国企业除了了解这些风险及防范措施,还应当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经营状况,借鉴国内外大型优秀企业的跨国并购经验,制订合理的跨国并购计划,才能真正让企业采用跨国并购得到实惠。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黄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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