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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的数量要求,但是公司法依然是应遵循公司自治原则,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具体情形做出公司章程,可以自己约定对股东代表的选举事项,那么,公司法股东代表选举的流程是什么?下面由小编为大家介绍相关内容。
一、股东代表选举的流程
在众多法人小股东中,法人股东代表通常是通过在这些小股东中按照少数服从多数投票“选举”产生;在股市上市公司中,由于有众多的个人大小股东,本着公平公正原则,只要是该上市公司的个人股东,无论你持股数量大小,在股东大会时都有权成为股东代表参加会议,无须选举。当然,一般而言,如果持股量不大的话,差旅费等费用足以打消一般小量持仓者亲自参加股东大会的念头。所以,参与上市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通常是持仓数量较大的投资者。另外,个人股东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委托时应出具委托书,一个股东只能委托一个代理人,但是一个代理人可以同时接受多个委托人的委托,代他们行使权力。
其实第一条的法人股东选举产生,并不是股东代表产生的必须程序,只是这些小股东不想一起去参加股东大会,浪费时间精力,所以自发性的选的重点股东代表而已。这个选举行动,并不等于“法人股东代表”必须通过选举产生。事实上,所有的法人小股东都有资格成为“股东代表”,只要他愿意去参加股东大会。
资格取得
(一)原始取得
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而取得股东资格。原始取得又可分为两种情形:
1.设立时的原始取得。即基于公司的设立而向公司投资,从而取得股东资格。通过这种方式取得股东资格的人包括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全部发起人,股份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和认股人。
2.设立后的原始取得。即在公司成立后,增资时,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的方式而取得股东资格。
(二)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也称为传来取得或派生取得,即通过受让、受赠、继承、公司合并等途径而取得股东资格,取得股份的受让人、受赠人、继承人、继受人就成为公司的新股东。
(三)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股份的受让人,依据公司法所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地从无权利人处取得股票,从而获得股东资格。由于善意取得不用依赖于转让人的意志就可直接取得股权,因此它是一种特殊的原始取得方式。
(1)股票本身有效;
(2)股份具有可处分性,法律所禁止处分的股份不能构成善意取得;
(3)须从无权利人处取得,如果转让人为正当权利人,则无需启动善意取得制度;
(4)取得时主观上善意,无恶意或重大过失,若明知或怠于注意让与人无权利之事实而取得股票,不能取得股权;
(5)依法律规定的股票转让方法取得股票,记名股票以背书方式取得,无记名股票交付即可。
通过以上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公司法股东代表选举的流程,我们可以看出,《公司法》并未规定“股东代表”这一职务,只不过一些小股东不想参加会议,而通过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选举股东代表。虽然公司自治为原则,但是涉及但专业的公司问题,还请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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