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人类型中,公司是最常见的一种。公司的经营活动必须在法律的指导之下进行,这方面,公司法是非常具体的一部法律文件,在公司法里面,对很多事项作出了强制性规定,公司违反这些规定的,会被要求整改,那么,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规定有哪些?下面我们一起跟随小编了解下。
一、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规定有哪些?
1、对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强制性规定
《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2、对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事项的强制性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3、对召开临时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强制性规定
《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4、对股东会、股东大会召集和主持程序的强制性规定
《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5、对股东大会决议的强制性规定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6、对董事长履行职责的强制性规定
《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二、公司法是什么时候颁布的?
公司法是指规定公司设立程序、组织机构、活动原则及其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现行版本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综上所述,公司法调整的是有限责任及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有很多,对股东担保、公司章程包括的事项、股东会议程序、董事长职责及公司设立解散和监事会的设立等。公司违反强制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可能面临法律责任,受到工商局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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