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司如果有出资的话,那么行为人是可以在公司中占有相应的股份的。并且,生活中各位股东的出资方式也是比较多的,除了大家常见的现金出资的方法以外,如今还包括通过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方式出资,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为一些心术不正的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公司法关于虚假出资的规定是什么?
一、公司法关于虚假出资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对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第二百条规定: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虚假出资行为的主体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
虚假出资行为的表现形式为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
虚假出资行为的法律责任为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假出资的处以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二、虚假出资是什么?
虚假出资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主要目的是为了吸引其他发起人或股东的投资,即欺骗的是其他发起人和股东。
公司的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发起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常见表现
1、利用估价不当的方法虚假出资。在我国,出资方式除了货币之外,还有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方式。而后几种出资方式,由于不是货币形式,是需要估价的。往往授意估价机构高估价格,以达到需要虚假出资的目的。
2、利用虚假验资的方式虚假出资。由于验资是由中介机构实施的,投资人往往通过中介机构出具的虚假的验资报告来达到虚假出资的目的。
3、抽逃出资。投资人在利用向他人借贷、租赁的财产和设备等方式出齐注册资本,公司成立之后,则以各种名义抽走资金,使公司成为买空卖空的皮包公司。
三、虚假出资怎么办
1、虚假出资股东需要承担内部责任(对公司和其他股东的违约责任)
(1)有限公司成立前,股东之间的出资协议对签订股东具有合同约束力,违反该出资协议而未缴纳或足额缴纳出资的,即构成违约,应继续履行出资义务或承担解除出资合同、公司不能成立的法律责任。
(2)有限公司成立后,股东即受公司章程的约束,公司章程亦具有契约性质,约束全体股东和公司本身的行为,其中,章程中出资部分的记载即为股东对出资的承诺《公司法》28条即规定了有限公司股东违反公司章程而未足额出资对公司承担出资填补责任,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即已足额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可以违约为由向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
(1)各股东实缴的注册资本之和未达法定最低限额时,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股东不受有限责任的保护,依《公司法》31条之规定,各股东无论自己是否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均对公司债权人承担互负连带责任,股东之间视为合伙关系。
(2)各股东实缴出资之和未达公司章程规定的数额,但已达到法定最低限额的,公司具备了独立法人人格,股东亦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虚假出资的股东应在实缴资本与应缴资本的差额内向公司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已经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不能清偿的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3)在数个股东均存在虚假出资但未导致公司注册资本低于法定最低限额的情形下,各出资未到位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按其实际出资额与应出资额的差额分担责任。
(4)《公司法》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中规定,如果行为人虚假出资的话,会对行为人进行相应的罚款,罚款标准为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除此以外,还需要承担对其他股东和公司的违约责任。虚假出资其实在道德和法律上都是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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