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所以分公司注销以后,债权债务由总公司继续承担。分公司由于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隶属公司在经济上统一核算,因此其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隶属公司负责清偿,即由隶属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分公司在经营中的债务承担责任。分公司的注销并不影响债权人继续向其法人主体公司追偿债权。因此登报工作对于分公司的注销来说,既无意义,也没必要,分公司的注销无需存在登报的程序。
1、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2、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并进行债权登记,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3、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制定清算方案。
4、处置资产,包括收回应收账款、变卖非货币资产等,其中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应作坏账处理,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扣除损失。
5、清偿债务,公司财产(不包括担保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应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债务,即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6、分配剩余财产,公司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清偿债务后有余额的,按照出资或持股比例向各投资者分配剩余财产,分配剩余财产应视同对外销售,并确认隐含的所得或损失。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7、制作清算报告,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1)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3)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4)分公司的完税证明。
(5)分公司如果单独开设了银行账户,则需提交银行的清户证明。
(6)分公司的公章。
(1)由所属公司做出决定并签署。材料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2)材料准备完成后,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如果材料符合规定,则注销登记在2个工作日内就可以完成。
(3)分公司注销登记核准后,公司持《分公司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到公司登记机关进行分公司撤销备案。与此同时,也要到技术监督局注销企业代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