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会计的角度去说,公积金,是指依照法律、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而从公司的营业利润或其他收入中提取的一种储备金。 公积金制度的确立对公司的存续和发展意义重大。建立公积金制度后,当亏损出现时用以弥补亏损,就可用以充实公司资金、增强公司信用,从而避免公司经营活动出现较大的动荡,以保证债权人及社会交易的安全。另外,公司要求得长远发展,用公积金追加投资无疑是扩大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的最佳途径。
在公积金的使用上,主要是转作新增资本和弥补公司亏损,另外,公司发行新股时,可用公积金的一部分或全部扩充资金,根据股东原持股比例发给股东新股。但公积金绝不能作为红利分发给股东。
(1)中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但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根据《公司法》第216条规定,公司不按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并可对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任意盈余公积金,是指公司根据章程规定或股东会的决议,于公司利润中自由提取的公积金。
根据《公司法》第177条第3款规定,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根据《公司法》第17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法律规定,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资本公积金都是法定公积金,资本公积金的提取没有最高金额的限制,因为它比盈余公积金较为难得,不是经常性的。
(2)公积金的用途 一般来说,法定公积金与任意公积金的用途是不同的,一般情况下,法定盈余公积金主要用于增加企业资本,补充企 业生产经营用资金以及弥补企业超过税前弥补期限后的亏损,而任意盈余公积金才可用于股利发放。中国公司法对此未作明确划分。根据《公司法》第179条第1款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根据《公司法》第179条第2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须符合以下3个条件:
①经股东大会决议;
②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
③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简单理解公司法定公积金的话就是公司的储备金而已,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需要面对市场环境,国家货币政策和其他各种比较激烈的市场竞争因素,有一定的储备金,是为了公司的长远发展做打算的。在公司暂时的出现亏损的情况下,股东不能要求公司把法定公积金拿出来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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