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竞业协议补偿金标准是什么?
竞业协议补偿金标准是按照职工的年收入1/2或1/3进行。
在我国,《劳动合同法》中规定要给予补偿,但具体标准未明确。
对于应支付多少的补偿费用,根据每个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情况不同而不同,法律上也没有明确的数额标准。在实践中,一般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年收入的1/2或者2 /3。补偿费的支付方式可以一次付清,也可以分次付清,可以在在职时给付,也可以离职时给付。如《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17条规定: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年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一个年度从该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2/3。
竞业禁止协议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前款规定的最低标准计算。珠海有关条例规定:企业与员工约定竞争限制的,在竞争限制期间应当按照约定向员工支付补偿费;没有约定的,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从该企业获得的年报酬的1/2。
二、各地竞业禁止补偿金标准规定
我将部分地区地方法规或裁判机关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竞业禁止补偿金标准进行了归纳,供参考:
1、深圳竞业禁止补偿金标准
《珠海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09修正)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月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约定补偿费少于上述标准或者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计算。
2、珠海竞业禁止补偿金标准
《珠海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与员工约定竞业禁止的,在竞业禁止期间应当按照竞业禁止协议中的约定向该员工支补偿费;没有约定的,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从该企业获得的年报酬的二分之一。
3、中山竞业禁止补偿金标准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2011年11月)6.1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禁止但未同时约定经济补偿,或者约定经济补偿的数额明显过低、不足以维持劳动者在当地的最低生活标准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该竞业禁止条款无效。
现代社会关于竞争这个话题是经久不衰,因为很多人或者说企业之间都存在着非常激烈的竞争状况,为了防止不正当的竞争,企业当中就会规定竞业禁止补偿。这个具体补偿标准的话,还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具体收入状况来进行一个确定。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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