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高管的经济收益是比较多的,此部分职员由于具有较高的能力,故而也相应的职权,为了使得其他普通民事主体的权益得到保障,需要按照既定的规定,受到约束,具体来说,公司法的高管受到怎样的约束呢?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高管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1)法律规定的约束,主要指高管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2)公司章程规定的约束,在《公司法》中,高管和董事、监事并列,成为公司章程规范的对象,受到公司章程的制约。
(3)劳动合同的约束。高管作为企业的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同时受《劳动法》调整。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由此可见,经理、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是法定意义上的“高管”;对于上市公司,董秘也是法定意义上的“高管”。除此以外,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其他人员为公司高管,如部门总监等。
根据《公司法》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这部分职员,由于具有较高的能力,故而也相应的享有职权,为了防止这部分人,滥用公司法人的身份,使得民事主体的权益受到侵害,我国立法机关,也制定了一些惩罚性的规定。
延伸阅读:
新《公司法》中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旧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