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注销或者决定注销分公司的,应当自注销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2、国家和地方税收登记证的注销,需要国家和地方税收登记证、国家和地方所有税收的有关材料和公章备案。
3、清算组应当自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成立。应取得公司备案申请表(由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加盖公司公章)、股东大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及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4、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确保债权人的合法债务得到清偿。
5、发布取消通知,并在60天内在报纸上至少发布三条公告。
6、还清分公司债务,到税务部门领取完税证明。
7、填写注销登记申请表,提交登记文件和证件,按约定日期收到批准通知,注销基本存款账户,包括公司营业执照原件(部分银行要求工商、代码、国税、地税全套证明)、开户许可证、印鉴卡、印鉴卡预留印鉴、支票簿、电汇凭证等银行相关资料及注销账户申请表。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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