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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一般都需要担保,可以以抵押的形式担保,也可以以质押的形式担保。它们的不同在于债务人是将动产还是不动产作为担保进行贷款。私募基金属于不动产的范畴,私募基金能做质押贷款吗?律图小编为您回答这个问题。
一、私募基金能做质押贷款吗
私募股权基金是一种可以作为可质押的标的物。
1、私募股权基金份额属于信托财产,是有价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 70 条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分享基金财产收益、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的财产性权利。
2、私募股权基金份额具有可转让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 48 条规定: “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基金法》第 70 条中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权利,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基金收益的权利。此外,基金持有人还有身份权,如《基金法》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进行表决的权利,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的等权利。担保权是对担保财产交换价值的利用。私募股权基金份额是一种可以转让的财产,作为担保权的客体,从法理上说,不存在任何障碍基金份额质押,既担保了债权人的债权,又保护了债务人的利益。
(1)私募基金份额出质的登记障碍
根据《物权法》第226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如果将私募基金份额参照该条规定,那么若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是有限合伙,根据《证券法》第166条的规定,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法人才允许开立证券账户。而合伙企业仍属于“其他组织”的范畴,因此无法开立证券账户。因此以私募基金份额出质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本不会受理涉及有限合伙企业的此类申请。
根据《物权法》第223条第四款规定的“股权”,视之为“其他股权”出质的,则质权应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而其在法律上并未获得与股权同样的地位和待遇,出质人、质权人抑或有限合伙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出质登记时,同样会遭到拒绝。
(2)私募基金份额出质成立时点判断分析
根据《物权法》第229条规定: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动产质权的规定。动产质权交付设立。作为抽象的客体,如何判断交付呢?
以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为例。质权人通过与出质人和有限合伙企业之间的协议和合伙人的决议,其他合伙人同意并认可了质权的设立,并通过合伙企业承诺在进行任何收益分配、出质人退伙、被除名、转让财产份额时均要通知质权人;收益全部进入质权人指定账户,非经质权人书面同意不支付给出质人;同意质权人因实现质权时受让实缴出资额及其享有的财产份额而成为其合伙人。
可见该财产权利的实现完全由质权人实际控制,故而可以确认该质押权利已经交付给质权人,质权成立。
一方面,《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为银行业风险的法律制度已经提供了一个范本。为更加规范私募股权基金质押的运作,保证私募股权基金的正常合法化运行的同时避免不必要的风险,还需要继续构建相关的法律制度以形成整体。
另一方面,关注私募股权基金份额质押贷款的风险来源,需要坚持信息披露原则。信息披露的重点是财务信息的披露,其他非财务信息对投资者起着辅助决策的作用。这就要求在披露企业财务信息的同时,披露大量非财务信息,如企业所掌握的核心技术情况,技术风险情况等,以利于质权人掌握企业基本信息做出是否接受质押的正确决策。关于私募股权基金设立质权的过程中,会面临市场的波动性和管理等等风险。如合伙制私募股权中以基金份额出质的,质权人须提供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证据,否则推定为恶意,质权无效。相对于其他质权的实现,私募股权基金份额质押有着它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从根本上来说,需要在实践中探求私募股权质押融资的有效方式,证券市场的成熟,降低基金投资的风险性,从而保障基金份额质权的实现。
私募基金能做质押贷款吗?私募股权基金可以作为标的物进行质押,但因为现有的法律对私募基金质押没有做出具体地规定,所以在一定的程度上,私募股权基金进行质押是有风险的,所以在用私募基金贷款时,应尽量了解相关的风险并作出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