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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关于公司名称的要求有哪些?

在生活中,我们到处可见各种各样的公司名称。一个大气、意义深远、叫起来琅琅上口的公司名称对于公司的发展也大有裨益,有的人认为公司名称很容易,其实不然,我国法律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名称有详细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关于公司名称的要求有哪些?跟随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一、什么是股份有限公司名称

名称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法人所享有的一种人身权。股份有限公司名称权依法确立,并受法律的保护,不得侵犯。我国公司法规定,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并应符合企业法人名称登记。

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关于公司名称的要求有哪些?

根据1985年6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名称的选定和使用应遵守以下规定:

(1)公司名称应由字号或商号、所属行业(经营特点)和“股份有限公司”三个部分组成;公司名称前应冠以所在地区和区划名称,在冠用的行政区划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同行业的公司名称不得混同。有外商投资的公司名称可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在全国范围内同行业名称不得混同;有外商投资的公司并可有与中文名称相一致的外文名称

(2)公司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因特殊情况,经工商行政机关核准使用两个名称的,其资金不得重复登记。

(3)公司不得使用下列名称: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以外国文字或者汉语拼音字母组成的名称;以数字组成的名称

(4)公司申请登记时,名称前应冠以公司所在地的市名或县名。凡冠以市名或县名的,由各该市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在同一市、县范围内,同行业公司不重名。凡冠以省名、自治区名、直辖市名而不冠市名、县名的,由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报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同行业公司不得重名。凡使用“中国”、“中华”等字样为公司名称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在全国范围内,同行业公司不得重名;除全国性公司外,其他公司不得使用“中国”、“中华”等字样的名称

(5)公司名称可以转让。转让时,由转让与受让方签订书面转让协议,按照工商企业申请登记程序,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

(6)公司使用未经核准登记的名称或者擅自变更已经核准登记的名称,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公司改变名称,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并由登记主管机关发布变更登记公告。

读了上篇文章,相信大家都知道了。除了众所周知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公司名称中必须含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以外,股份有限公司名称有很多专属名词不可以使用,否则不能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取得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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