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含抄义是指家庭承包经营权,只能属于农户整个家庭,而不是属于其中某一袭个家庭成员。因此,当家庭中某个成员死亡,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不产生继承问题,此时该户内其他人百口都是承包经营权人,应当由其他承包人继续经营,这有助于稳定农度村土地承包关系。当承包经营土地的家庭中,每一个成员都死亡,即家庭整知体消亡的,其承包的土地也不允许继承,而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道后重新分配。因此,无论是哪种情况,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都不能继承。
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分为主体和客体两种。
该项权利的权利主体为公民或集体;权利客体为集体所有土地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
2017年10月18日,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 。2019年11月,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
(1)占有承包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人有权从集体组织取得一定数量、质量、位置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这是承包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
(3)收取承包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的收益,并取得依约定数额向发包人支付收益后所余收益的所有权。公民个人的承包收益,可以继承。
(4)转让承包经营权,这是承包人对其承包权的处分,一般是承包人无劳动力或转营他业而将承包的土地转包。转让承包经营权的收益应归承包人所有。
(5)承包人承包土地以后,仍有权按集体组织规定的制度使用集体组织所有的农林设施,如灌溉设施、农机具等。
(6)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
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存在相关继承的问题,一般来说只要是家庭在当地还有户口的话,那么土地承包经营权就还存在。如果在当地没有户口的话,那么土地承包经营权则会被自动进行收回。一般来说,只要当事人之中还有家人或者是户籍在农村的话,则可以进行相关的土地经营承包权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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