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就是公司的法人代表,是一个独立的个体,很多人往往会和另外一个名词向混淆,就是法人,法人和公司法人是不一样的,法人是一个组织,是一个有经济交易的组织体,所以二者是存在很大的区别的。那么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内容如何?
1、股东有限责任是指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承认。超过其出资额的债务,股东不承担责任。
2、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举例而言,甲乙丙三人为某公司股东,公司成立后以公司名义向银行贷款100万,但实际上这100万并未用于公司经营,而被甲乙丙三人挥霍一空,按照公司有限责任制度,该100万的债务应有公司承担还债责任,但由于本案甲乙丙三人属于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情形,对这一百万的债务与公司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二、哪些情形属于滥用公司法人地位
法人成立条件法人住所法人分支机构法人特征法人分类法人职能机构法人型联营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的责任情况具体表现有: 一是不当控制,又称过度控制,指控股股东对公司的过度控制,主要发生在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基于其特殊地位,对子公司的经营决策形成影响是必然的,此亦为法律所允许。但如果这种控制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母
一是不当控制,又称过度控制,指控股股东对公司的过度控制,主要发生在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基于其特殊地位,对子公司的经营决策形成影响是必然的,此亦为法律所允许。但如果这种控制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母公司就应当对子公司的行为承担责任。
二是资产和事务的混同。主要表现为:公司和股东的财务记录、账户等没有分开、股东随意处分公司的财产、公司没有遵守正常的设立程序、母子公司使用共同的董事和雇员、共同的利润分配政策等。
三是组织机构混同。如“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人员的兼任,无视公司的法律形式不召开股东会议,公司共在一栋办公楼办公,共用电话号码、信封等。
四是滥用公司形式。指股东利用公司形态逃避合同义务或法律义务时,公司被作为股东逃避义务的工具,有悖于法律正义价值,因而公司的行为被视为股东的行为,股东即应对此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这种情况在公司里面时有发生,因为发生这种情况有很多的原因,有些并不是自己主观上想要这样做的,而是因为公司的体制导致的滥用了独立地位,如果说母公司对于子公司你的控制超出了限制就是所谓的滥用,也是要对子公司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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