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签约主体必须具有主体资格,一般而言,最好与总公司签订,确保无虞。
分公司可以处理社保、纳税等属地的一些手续,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只是分支机构,以总公司名义办理。
故劳动合同的签署以谁的名义签都没问题,但是实操上以分公司为宜。因为劳动关系的一些法规地区差异还蛮大的。
1、分公司是与总公司或本公司相对应的一个概念。许多大型企业的业务分布于全国各地甚至许多国家,直接从事这些业务的是公司所设置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这些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就是所谓的分公司。而公司本身则称之为总公司或本公司。
2、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因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扩展资料:
总公司的作用:
总公司是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总机构。是所属派出机构的首脑机关,拥有对分支机构的生产、销售、财务、人事等方面的控制权。
分公司的主要特征:
1、分公司是由隶属公司依法设立的;
2、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隶属公司在经济是统一核算,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隶属公司负责清偿。其实际占有和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3、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
4、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自己的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
5、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名称,其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分公司虽然不具备主体资格,但并不是必然的不能够签订合同,如果有总公司的合法授权,分公司也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但是原则上,分公司并不具有签合同的权利,但是具有参加诉讼的资格,主要是考虑的诉讼效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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