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欠债配偶需要还吗?
股东欠债,配偶如果不能证明公司财务与人个财产独立的话,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公司发起人和股东系夫妻关系,依夫妻财产制,两位股东的财产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共同共有财产进行处分后转化成公司财产,虽不影响公司财产独立性,但因夫妻作为公司唯一股权的共同共有人,应认定为单一主体设立有限公司;公司实质上充任了两位股东实施民事行为代理人,若让该公司依法人制度享有有限责任利益,有悖民法公平原则,且不利于维护交易相对方合法权益,故夫妻二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相关法律依据
我国《公司法》对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在经济交往中的种种欺诈行为制裁不力,对赖账逃债者抽逃出资、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表等不法行为缺乏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有些不法商人利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及有限责任的特性,把设立公司作为逃避法律,有钱不还债的工具。虽然法律规定了抽逃注册资金或者虚假出资的刑事责任,但由于我国法律规定的抽逃注册资金或者虚假注册的行为方式不具体而操作性不强。
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第1款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公司法》第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需要明确的是,对于夫妻债务的认定是基于实际的债务形成原因而定的, 配偶是否可以还债还应当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而定,双方可以通过举证的方式来对债务的形成情况进行认定,不能举证的,那么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是需要共同偿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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