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券法》第60条规定,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5)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或者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或者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三种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消除。
(3)公司解散、依法被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在这些情形下,应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债券上市,并由相关各方办理善后事宜。
二、法律依据
新《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一百五十五条 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一)公司名称;
(二)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
(四)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
(五)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六)债券担保情况;
(七)债券的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
(八)公司净资产额;
在公司的生产运营出现重大的变动时,如需要重组、合并等商业行为时,为了避免债券交易市场发生剧烈波动,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可以由证券交易中心进行暂停公司债券的交易行为,在公司的相关业务开展完毕后,可以开放债券的交易,目的在于维护债券市场的安全稳定,避免突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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