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享有与公司董事、监事同等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2、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经常或者定期深入到职工中听取意见和建议;在董事会、监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代表职工行使权利,充分发表意见。
3、职工董事在董事会讨论决定涉及有关工资、奖金、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变更劳动关系、裁员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和事项时,要如实反映职工的合理要求,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董事会研究确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时,要如实反映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公司管理人员的情况。
4、职工监事要定期监督检查职工各项保险基金、工会经费的提取、缴纳情况和职工工资、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福利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参与检查公司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公司法》第45条第2款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职工代表。
第109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应当由公司工会提名,公司党委审核确定。
2、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由本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获得应当参加会议人员的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
3、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产生后,应当报上级工会、有关部门和机构备案。
总体来说,公司法当中关于职工董事基本职责的相关规定都是始终围绕着职工的各种权益的。职工董事发表的这些意见都是底层基层职工反映上来的,涉及到职工切身利益或者是裁员等这些事情的时候,职工的一些合理要求是职工董事向上反映的,另外职工董事基本上只在国有性质企业中存在。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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