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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公司法如何理解?

对于关联关系,是公司法对于这条规定做出的基础规定,对于这条基础规定可以看出规定对于公司股东等的关系的重新建立或者是重新约束,除此之外,需要对于此项特殊的规定做出最合理的规划,不仅如此关联关系公司法打破以前的传统的思维,建立了新的制度,也为公司的关系做出了改革。

一、关联关系判定标准

1、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2、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 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3、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 (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下同)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4、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5、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6、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7、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8、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二、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公司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图片 (1993年(癸酉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广义的公司法是指 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除包括《公司法》外,还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公司的规定。

三、什么是关联关系以及《公司法》对关联交易有何特殊限制

所谓“关联交易”,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关联交易是公司运作中经常出现的而又易于发生不公平结果的交易。需要明确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关联交易都是违法不当的。从有利的方面讲,交易双方因存在关联关系,可以节约大量商业谈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并可运用行政的力量保证商业合同的优先执行,从而提高交易效率。从不利的方面讲,由于关联交易方可以运用行政力量撮合交易的进行,从而有可能使交易的价格、方式等在非竞争的条件下出现不公正情况,形成对公司或者股东权益的侵犯,也易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强制性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关联交易的基本态度,即对不公正关联交易给予禁止,但是,也显得过于原则化,仅明确了公司的关联方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法律后果,对关联关系和不正当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形都没有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条规定可谓新《公司法》中重点名词的一个集合。首先我们来看看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对相关词语的释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新公司法第217条),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这一强制性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关联交易的基本态度,即对不公正关联交易给予禁止。

公司法关联交易做如此规定,是在充分衡量关联交易可能存在的合理性与危害性后,特别是在我国当前不公正关联交易日渐增多的社情况下,做出的一种切合实际的制度选择。关联交易向来在公司丑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成为了一个充满诱惑又极具杀伤力、挥之不去的幽灵,直接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诚信的基本理念,损害了众多公司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损害了社会对公司的信任,挫伤了广大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甚至影响到国家的税收。对关联交易进行规制,成为了法律紧迫而艰巨的任务。

因为关联交易的危害性主要源自关联方之间的利益冲突,关联交易的出发点和归宿是利益的不正当转移,所以,对关联关系的基本界定中要突出利益转移的实质。上述规定正是从这一实质出发,以公司和企业为参照,列举出在现实中常见的、在理论上可能会发生的几种关联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再附带一个定性的“兜底条文”———“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这样既使得规定具体、准确以便于判断和适用,又充分保证了法律概念的涵盖面。

所以通过上面的文章,对于关联关系公司法如何理解,可以从公司中的关系入手,除此之外,关联关系是需要基于相关的公司法才能做出解释,而且对于关联关系,是一个作为解释多家公司关系的基础解释,很好的解释了对于融资的公司或者合作的公司的解释角度,这是一个很好的视角。

延伸阅读:

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及关联法律

关联企业间的控制关系主要表现为哪些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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