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设立成功之后,设立者可以得到相应的股份,只要公司是在盈利,那么,股东就可以靠股权来获取经济利益,若股东遇到资金周转不开的难题时,也可以通过拟定零对价股权转让协议,将股份进行转让。在书写股权转让协议时,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呢?
一、零对价股权转让协议的书写需要注意什么?
基于此,在股权转让实践操作中,受让方多要求转让方在协议当中对其所提供的有关目标公司的信息真实性以及公司资产的真实状况等作出相对具体详尽的陈述与保证。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股权转让方的“陈述与保证”条款在其中占有很大的篇幅。这样做的目的在于防范风险,完善违约救济措施。因此,当股权转让方故意隐瞒目标公司的相关信息给受让方造成损失时,受让方有权依据《合同法》的违约责任有关规定要求转让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有的转让协议中有“鉴于条款”,在其中可以表明双方签订协议的目的,反映缔约背景,以及体现协议之间的相互承接关系等。在诉讼中,认定合同目的是否不能实现、合同是否已被变更、违约行为的确定等,鉴于条款具有重要作用。
二、股权转让中税费的相关规定
股权转让分为公司股权转让和个人股权转让,以下分别分析两种股权转让的税费种类。
1、公司转让股权涉及以下税种: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
2、个人股东转让股权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据此,转让股权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个人转让股权价格公允,与股权投资成本和合理费用之和持平,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若股权转让价不公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伴随高速公路投融资体制的发展和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如何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力的新型交通行业投融资体制,仍是我国在今后一个时期内重要而艰巨的任务。
需要按照规定缴纳税额,且,若双方当事人不全是原股东人选,在转让之后,需要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在登记之后,需要在公告栏上进行公告,如果有必要,还需要通过报刊、媒体等宣传现在公司股东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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