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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修订内容有哪些?

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一些旧的法律规范将不再适用,此时,国家立法机关会在我国基本国情的基础上,对旧的法规进行修改,继而再办法新的法律规范。公司法在近年来有被修订过的一部部门法,具有来说,新公司法修订内容有哪些?

一、新公司法修订内容有哪些?

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了现行公司法的12个条款。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12处修改:

(一)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

(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五)删去第二十九条。

(六)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七)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及其出资额”。

(八)删去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九)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六条,并将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十)将第八十一条改为第八十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第三款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三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三款修改为:“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十二)删去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这次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

首先,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也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其次,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

第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二、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1、鼓励投资原则

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公司首先是股东投资的工具,公司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就是鼓励投资’便利投资,激励投资。在全球经济激烈竞争的背景下,各国经济的竞争不仅是产品、市场的竞争,更是制度的竞争

。制度的竞争,无论是顶端竞争,还是底端竞争,其实质都是比试谁的规则最优,谁更能吸引投资者,谁更能为企业成长、发展提供最优越的制度环境。因此,2005年修订《公司法》时一改原来过分强

调规范、限制和管理的立法价值倾向,转向对投资者提供便利、服务与激励的立法价值取向,如大幅降低最低资本额、放宽出资形式、允许分期缴纳出资、取消股份公司设立审批等,都是鼓励投资原则

在立法上的体现。公司自治原则。公司自治是私法自治在公司法领域内的体现,含义是:允许公司在法定范围内自主决定公司的一切事项,允许以章程、决议及约定排除任意性条款的适用,审慎设置强

行性规范,努力维护公司行为的效力。原有公司立法留给公司自治的空间过于狭小,2005年修正率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尊重股东权利,加强公司自治,从片面、过度的防范、管理与控制转向对公司

自治的尊重,适应了公司法发展的内在规律性要求。

2、股东平等原则

股东平等原则,指在各股东之间基于股东身份而发生的法律关系中,应该给予股东以平等待遇。股东平等的出发点是主体平等、实质平等,包括四重含义:所有股东的法律人格一律平

等。基于同类股权,股东的权利义务的性质与类型是相同的,禁止歧视待遇。股东平等原则不排斥股权在具体内容的差异,如普通股与优先股的差异。股东权利的享有和行使在现实状态下存在差异’如

因为股份多寡而形成的分红差异,这一差异可以依据股东所持股份增减而发生转化。股权行使应基于诚信原则,禁止股东权利滥用。股东是公认的最主要的公司利益相关者,股东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平等

原则在公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也是平等保护投资者利益、调动投资者积极性的客观要求。它一方面承认多数股东凭借资本多数决控制公司的合法性,另一方面也对多数股东滥用控制权欺压少数股东

持警惕之心,通过课以股东间的诚信义务、禁止股东权利滥用、抑制多数股东控制权的行使、保护少数股东的特别规则等手段,来努力实现股东间实质意义上的平等。所以,股东平等区别于股份平等。

股份平等是指同类股份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石家庄律师网股份平等的出发点是资本平等、形式平等,由此必然要求少数资本服从多数资本。资本多数决这一计量化的决议方式内在地蕴涵多数股东权力扩张

的逻辑,所以导致了股份平等原则内含的“资本多数决”与股东平等内含的“禁止权利滥用”之间存在着深层的抵触。可见,7股东平等与股份平等之间存在实质平等与形式平等的差异,前者对后者有矫正作用,能够实现“矫正的正义”。

现代公司法强调股东平等原则正体现了法治对于实质正义的追求。股东平等原则在我国公司法上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这是因为,我国绝大多数公司的股权结构相对、绝对集中,多数股东与少数股东

间的矛盾比其他国家、地区更为突出、更为普遍。2005年《公司法》修正案新增的许多规定为实现股东平等原则而设,如少数股东股东会召集权和主持权、累积投票等。保护利益相关者原则。现代公

司不再仅仅被当作股东单一主体的利益工具,而被认为是股东、管理者、债权人、职工等诸多利益相关者利益的集合体。在现代社会,一方面,公司的设立和运营离不开各个利益相关者的要素贡献;另

―方面,随着公司的规模扩大和实力膨胀,公司对利益相关者的影响力越来越强大。因此,保护股东、管理者、债权人和职工等所有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而不是仅限于股东的利益,是现代公司法的一项基本理念。

根据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看出,新公司法是在2012年进行较大幅度的修改后再行颁发的,新公司法修订内容有以上十二处。在新的公司法颁发后,旧的法规将不再适用,在发现与新的法规有冲突的现象时,以最新颁发的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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