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学习经济学知识的时候,我们经常会看到一些很熟悉的词,比如说公司法、公司制、股东大会、董事会等等。公司法里面有很多对于公司内部的制度、规定等的要求。而今天,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了如下资料,讲解公司法董事会由谁召集这个问题?
《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这是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会议召集和主持的规定。作为董事长,往往是公司的大股东或者是大股东推选的人选,也可能同时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由董事长作为召集、主持董事会的第一人选,既符合常理,也便于实际操作。同时,公司法对于董事长不能行使召集权或怠于行使召集权的情形设置了救济途径,首先是由副董事长代行职责,如果副董事长也不能或怠于行使职责,则可由半数以上董事推选出的董事代行职责,以此避免董事会制度因个人因素而陷人瘫痪。
(一)副董事长、被推选的董事代为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的情形根据公司法规定,出现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选出的董事可依顺位代行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主持权:
1、董事长(副董事长)不履行职权。是指董事长(副董事长)主观上怠于履行职权,并不存在阻碍其召集董事会会议的客观因素。
2、董事长(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是指董事长(副董事长)并非主观上不愿意召集董事会会议,而是客观因素、事件致使其无法履行职权,如董事长(副董事长)重病、失踪、被限制人身自由等。
(二)副董事长、被推选的董事代为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的程序依原公司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副董事长和被推选的董事代为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必须基于董事长的指定,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只享有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提议权。因此,当董事长无法作出意思表示,或者董事长怠于指定、对董事的提议不置可否时,董事会机制仍不可避免地陷人瘫痪。
为此,新公司法于公司法明确规定,当董事长不能履行或怠于履行其职权的,副董事长即自动获得董事会会议的召集权和主持权。同理,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怠于履行职责时,半数以上董事推选出的董事即可直接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依法律和公司章程通过的决议为有效的董事会决议。扩大和完善当事人调查和证据的手段和程序,才能使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实现根本性的改变,才能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立法,使之适应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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