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要求是什么?
一般企业
(一)《公司法》第2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2)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
(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二)《公司法》第7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三)《公司法》第152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股本不低于5000万元;
(四)《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95年1月10日)第七条规定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注册的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
二、新公司法注册资本的新规定是什么?
(1)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行后,取消设立新公司注册资金的诸多限制。
1、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总额。
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也就是说理论上可以“一元钱办公司”。
2、自主约定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也就是说理论上可以“零首付”。
对于高科技、文化创意、现代服务业等创新型企业可以灵活出资,提高知识产权、实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形式的出资比例。
4、自主约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出资期限,不再限制两年内出资到位。
(2)设立新公司注册资本就无限制、无责任,是对政策的误解。
1、注册资本只是设立公司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之一,而且维持公司的基本运营也需要一定的资本,所以完全不花钱办公司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办公司要有场地和人员。
2、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并没有改变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的规定,也没有改变承担责任的形式。
股东(发起人)要按照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认缴出资额、约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向公司缴付出资,股东(发起人)未按约定实际缴付出资的,要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担民事责任。 从法理上看,股东认缴注册资本的行为构成了对社会公众与广大潜在债权人的承诺。如果股东(发起人)没有按约定缴付出资,已按时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公司本身都可以追究该股东的责任。如果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依法解散清算,没有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应先缴足出资。资本认缴制度下的公司实际上是“保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注册资本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这就要求公司的股东(发起人)在认缴出资时要充分考虑到自身所具有的投资能力,理性地作出认缴承诺,并践诺守信。
(3)27类公司仍要严格遵守最低注册资本制度。
一方面,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认缴出资是否缴纳,由公司章程约定,属于股东之间的义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进行监管;另一方面,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依据法律、法规仍然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的行业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仍应履行出资监管职责。
其中,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27个行业,仍然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
想要依法注册公司的这部分人员,对于新公司法当中的零首付注册公司的政策要正确的理解。零首付不是我们注册公司的时候就不需要到工商局交纳注册金了,只是交纳的方式和操作细则上发生了很大的变动而已。实质上来说,自己还是需要根据注册公司的经营范围,准备好注册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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