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顺序是父母配偶和子女可以第一时间发生继承。除此之外的话,第二顺位继承人是指的兄弟姐妹和祖父母外祖父母。
1、《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第三十五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以承包收回抵顶欠款。
2、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的政策是:在承包期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从以上法律条文,可以得出以下几个结论:
1、《农村土地承包法》主要调整农村土地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目的在于保护农户长期稳定的承包关系。
2、属于耕地性质的自留地、口粮田,以及属于林地性质的果树地均以家庭联产形式承包,即以家庭承包户内部全体成员作为一个整体单位(简称户)。
3、承包期内并不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承包地,但收回承包地具有严格的限制条件。一是作为承包合同相对方的承包户已经不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的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是什么?
1、《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2、《农业部关于发布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的通知》第三十四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的继承问题,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家庭承包的,家庭成员之一死亡的,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承包地由家庭其他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家庭成员全部死亡,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但承包地为林地的除外。
(2)其他方式承包中的承包方为自然人的,其继承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3、《北京市高院关于涉农纠纷受理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七)项规定:家庭内部成员身份发生变化,就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产生的纠纷,属于家庭成员之间的析产纠纷,应当依法受理。
在社会土地的所有权由于产权归属于国家或者是农村,所以不能够关于所有权发生继承。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符合条件情况之下,完全是可以进行进一步的继承的,没有遗嘱就按照法律当中的规定顺序来进行继承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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