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一些上市公司的股东不仅在本公司工作,还在外面成立了自己的公司,从事相同的业务。这种同类经营的情况,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都有明文规定。在刑法中就有一条罪名是非法经营同类罪,那么,公司法经营同类方面的规定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跟随小编做个具体了解。
《公司法》并没有对公司股东的同业竞争行为做出禁止性规定,因此,该股东的做法并不违法。但是,如果该股东同时是公司的董事,则另当别论。《公司法》第149条规定了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的禁止性行为,其中第1款第5项即规定了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因此,如果该股东同时是公司的董事,则应适用该项规定,其未经股东大会同意而经营同类业务的行为系违法。
根据本条的规定,区分本罪与非罪,即与一般违法经营行为的界限,可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考察:
1、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如果行为人并未利用职务之便而经营同类营业的,就不能以犯罪论处,如行为人虽然经营了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并获利巨大,但这一行为与其所任职的职务无关,就不构成犯罪。
2、行为人经营的是否为同类营业。构成本罪必须是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如果行为人经营的不是同类营业,不构成犯罪。
3、行为人获取的非法利益是否达到数额巨大。如果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之便,并且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但获取非法利益未达到数额巨大,不能以犯罪论处。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综上所述,根据公司法经营同类方面的规定,股东可以从事与本公司相同的业务,这个前提是不违反公司章程。如果股东是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关联交易,如果开展同类经营,对本公司的正当利益造成损害,当事人会被追究法律责任,严重者还构成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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