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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目前在世界范围内都十分常见,不仅有公司股权转让,也包括个人股权转让。因此,为了规范股权转让这种商业行为,各国都出台了相关法律。那么,我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呢?关于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法律规定应该怎样解读呢?接下来,律图小编带来的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我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法律规定
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解读我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法律规定
现就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涉及的法律问题浅析如下:
1、其他股东的同意权。现行公司法“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与原公司法“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规定相比,两法对于股东同意权的归属和同意程序表决方式的具体规定明显不同。原公司法允许拟出让股东参与表决,“过半数同意”是指包括拟出让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现行公司法排除了转让股权的股东的表决权,即“过半数同意”是指除拟出让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表决采取的是人头主义,即按股东人数表决,要求股东人数过半数同意,而不是所代表的股份过半数,现行公司法对股东同意程序的表决要求比原公司法严格。
3、股东同意权的行使程序:首先,股东就其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其次,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最后,反对股东有购买义务,即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必须表明自己愿意出资购买,否则视为同意转让。股东必须在“同意转让”和“购买”之间作出选择。
4、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本条第三款,针对已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只有其他股东均放弃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合同才能对抗公司、其他股东和其他第三人。
6、公司章程的优先适用:修改后的公司法一个重要突破就是将过去许多强制性规范变成任意性规范。
以上就是关于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法律规定以及对该规定的解读。我国现行公司法对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法律规定,主要可以概括为股东之间随便转,但是如果是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话,涉及的问题就较为复杂,并且如果公司章程中对股权另有规定,要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咨询我们律图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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