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独资企业的产权属于业主所有,企业的收入和亏损与业主的收入和亏损具有同一性,企业的债务实质上就是业主的债务;
二、个人独资企业与投资人意思能力上具有同一性,由于投资人仅为一个自然人,其意思与企业的意思是完全同一的;
三、投资人对企业的事务有绝对的控制与支配权,可以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经营企业,对企业的财产享有完全的经营管理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九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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