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根据公司章程代表法人经济组织行使权力的负责人,对于公司的重大生产经营事项、重大对外合作事项、重大资产处置、重大经营成果、重大诉讼等,都需要法定代表人负责处理,由于需要处理的事务多、重要程度高,那么,一旦出现差错,公司法法人承担的责任的规定是什么呢?
一、公司法人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独立的财产,能够依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组织。其实说白了就是这家公司。自然人是不能成为公司法人的。所以这里说的应该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二、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我国法律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认为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为其惟一法定代表人。如公司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或经理((公司法)第13条),而证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为总经理((证券法》 第107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厂长或经理。
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法人在内部关系上也往往是劳动合同关系,故法定代表人属于雇员范畴。但对外关系上,法定代表人对外以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时,其与法人之间并非代理关系,而是代表关系,且其代表职权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故不另需法人的授权委托书。是故,法定代表人对外的职务行为即为法人行为,其后果由法人承担(《 民法通则)第43条)。并且,法人不得以对法定代表人的内部职权限制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民事责任
(一)法定代表人不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就是企业法人的行为,因而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本公司承担,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向第三人直接承担民事责任。依据:《民法通则》43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二)《民法通则》规定的法定代表人的民事法律责任
1、因经营过错向法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58条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对第三人责任后,可以追偿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赔偿责任。
典型示例如:签订、履行合同失职产生的赔偿责任。
2、法定代表人因单独或者共同侵害单位财产可能承担的民事侵权法律责任
《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因违法行为而受到的民事制裁--罚款、拘留
《民法通则》49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2) 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 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4) 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5) 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6) 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综上所述,关于公司法法人承担的责任规定,由于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因此,即使出现差错,造成国家或他人损失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不对外部的第三人承担责任,但对内要向法人承担相应的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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