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股东之间转让股份并不适用优先购买权,也就是说并非按照出资比例来享受优先购买权,完全由股东之间意定完成股权转让。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三款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考虑到公司的人合性,股东对外转让股份时,需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这里需考虑其他股东的优先认购权,同等情况下可以优先购买股份;
另外当出现多名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应该考虑的是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1、股权转让并不影响公司的注册资本额及公司资产规模,仅就股东发生变化。但转让股东要求受让方以货币为支付对价,则受让方需要支付对价。如股权转让方同意受让方以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支付则无筹集资金的问题,且可能存在无人接手的情形。
2、公司减资虽不需要花费颇多,同时因公司减资导致公司资产的减少,削弱公司承担责任的基础,可能会引起债权人的注意,集中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等,对公司的运营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
3、解散公司同时会造成所有股东退出,除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外,解散公司不是股东退出的好选择。
一般来说,股东退出公司是股东自身的权益,公司不能强制性的要求股东继续留在公司之中。并且股东转让自己相关的股份也是自己的相关权利,不需要和公司进行沟通,只要在转让股东协议的时候是合法的、有效的合约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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