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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时候由于多种原因,可能会导致我们在进行股权转让之前并没有进行深思熟虑,因此在股权进行转让之后可能会出现季度后悔的情况,这个时候应该怎样处理,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总结归纳一下 股权转让后反悔 的有关问题,希望可以对大家了解股权转让后反悔的有关知识有所帮助.
一、股权转让后反悔
协议签名就生效了。一方反悔,其他方不同意撤销或者变更没有用。如果反悔一方不配合办理,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法院会依法判处的。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将自己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内部转让,指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另外一种是外部转让,指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持有的股权。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明显的人合性的特征,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是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的基础。股东对外转让其股权后,其股东地位随之被受让方取代,会影响原来股东之间的信任基础。为了维护其人合性,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外部转让规定了一定的限制条件。
《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在本案中,黄某向李某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经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一致同意通过,且张某和郑某均未提出优先购买的要求。黄某向李某转让股权,其内容不违反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系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
在当前的经济社会中,公司股权转让的情况较为普遍。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行为过程当中,对于受让人来说,最为担心的就是能否真实、完整地掌握公司的负债情况。因为公司的资产、在行业内的声誉以及市场占有率等方面是易于确定的,出让人为了获得较高的对价,自然会把这些信息和盘托出,但公司的负债情况却常常因为其较为隐蔽而令受让人头痛。虽然当事人之间所转让的标的物为公司股权,但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无疑是影响当事人判断是否受让以及转让价格的重要因素。因此当事人在转让公司股权的过程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出让人应当全面、真实地把公司的资产、负债等重要信息告知受让人,如果故意隐瞒相关情况就会构成对受让人的欺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股东转让公司股权时隐瞒公司真实情况的,足以影响受让人对于是否受让作出正确的判断,这一情况完全符合前述条款所规定的情形,因此受让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
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这两点是合同被撤销所产生的直接法律后果。在本案中,股权转让合同被撤销,该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此处需要明确,涉及返还的财产系涉案公司的股权,而不是该公司的财产。因为公司的财产是独立的,属于公司所有,而非股东所有,股东所拥有的是公司的股权,因此股权才是当事人之间所转让的标的物。虽然本案中当事人转让了公司的全部股权,但公司财产的所有权并未发生变化,因此股权转让合同被撤销仅影响到公司股权这一层面,并不对公司财产产生影响。
股权转让后反悔等相关问题如上所述.通过上文的描述,我们可以得知的是由于股权转让协议是相当于一份买卖合同的,在正常情况下是不可以反悔的,但是如果该起股权转让符合上述的几种条件的话就可以撤销该起股权转让协议,比如该起股份转让协议自始至终都不具有相关的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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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欠款纠纷案例 ----如何理解同一法律关系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