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国家现在的公司非常的多,所以我们国家为了方便于公司的管理颁布了公司法。公司法对于一个公司来说是非常的重要的,规范着公司的各种行为,也规范着公司的内部问题的处理方式和办法。对于公司法小股东的规定也是有的,那么都有什么规定呢?
股东的知情权是股东的基本权利,因当初立法时的疏漏,导致许多股东连这一基本权利都无法行使。本次《公司法》修改后,明确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公司董事、经理的“内部人控制”是股东最头痛的事,甚至正常的股东会议都可以被拖延。新《公司法》对此有了明确规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为切实保证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新《公司法》规定,“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累积投票制是有效牵制大股东的方式,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的表决权可以集中投给一人。
回避表决制度是避免关联交易的良策。新《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在公司法小股东的规定中,对于小股东的各项权益都有着明确的说明。我们在生活中基本上都是人为最大的股东基本上就可以什么事情都是他说了算,其实并不是,我们国家的公司法中对于小股东的基本权益之一就是有着投票决策的相关的规定的。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