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的是,在购买房屋的时候,通常都会表现出来,购买房屋的意向才会进行房屋的辨别等。在我们的中,股权转让也正是这样的。只有表现出来,有股权转让的意向才会进行相关的手续办理。股权转让意向书就是其中的一个表现方式。那么股权转让意向性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下面为大家介绍。
一、股权转让意向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事实上,法律并没有对意向书的效力作出规定,通常的意向书内容中都含有导致其丧失约束力的条款。如在意向书中列有“本意向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的权利义务具体由正式的合同确定”等条款,意向书中这些条款通常都表明双方不希望受到有关内容的约束。因此,通常来说,意向书不具有和合同一样的法律效力。
当然,在某些情况下,意向书也会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如果意向书已经具备了一份合同的主要条款,如买卖双方约定了买卖价格、买卖标的物、交付时间、交付方式、违约条款等,而且当事人没有明确排除其约束力,且一方已经开始履行了该意向书所载明的部分义务,对方也接受了,虽然此时没有订立合同,通常应认为该意向书具备了法律约束力,也可以视为一份“合同”了。
二、意向书实体性条款的法律效力
意向书中的实体性条款通常能满足确定性的要求。因此,当事人是否有明示或默示的关于合同约束力的表示是判断意向书实体性部分效力的关键。与“确定性”的判断涉及合同内容的多项细节不同,约束力是独立、单项的意思表示,非“黑”即“白”的问题。因此,如果说在“确定性”的判断上法院裁量的余地比较大的话,那么在拘束力的问题上,其通常没有太多的回旋空间。很多时候,除非当事人有特别的声明,意向书这种形式本身就是对实体性条款约束力的保留。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股权转让意向协议,他和正式的股权转让合同当然是不一样的。既然两者具有本质上的区别,所以两者的法律效力,也肯定是不同的。其次就是法律上对于股权转让意向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没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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