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注册资本用补缴吗?
需要。股东出资没有到位,公司破产清算时还是需要补缴的。
《公司法》第31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188条规定:
公司公告终止的,清算组要制作各项报告,比如清算报告,股东大会等向人民法院确认,然后报送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
申请公司变更登记的,公司经营范围以法律、行政法规批准的,要在批准的文件中届满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所以,依据《公司法》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的规定,公司注销与公司的注册资本有没有缴完,都不影响公司公司依法申请注销登记。
二、《破产法》适用范围
这在起草中有过较大争论,也几经变化。一种意见建议将商自然人,即个体工商户的破产及消费信贷破产纳入《破产法》调整;一种意见即起草组意见,适用所有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出资人以及依法设立的其他营利性组织。后来在审议中,主要考虑到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破产要连带到合伙人与个人投资者破产,而个人破产需要一定的财产登记制度与个人信用及相关的制度配套,加之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组织没有形成固定的含义,且难以划定明确的范围,为便于操作,最后将《破产法》调整范围局限为企业法人。当然,有必要指出的是,《破产法》虽不直接调整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但对这类企业破产的法律规定也做了必要衔接。
三、破产原因
早先的草案对于企业破产原因规定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清理债务”。这样规定,简单明了、易于操作。在征求意见和审议中,有不少人存在一种担心,即仅以这样一个原因即允许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破产,会不会引发大量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破产呢?会不会给一些恶意申请者以借口?也有意见认为,如今有一些国有企业不同程度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问题,如不加限制地以一种原因作为破产原因也不利于这类国企的脱困。根据这一情况,立法机关将破产原因修改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第三个问题,关于金融机构的破产。依据法律规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产从大的方面应适用《破产法》。但由于这类企业比较特殊,对于这类企业的破产要有一定的特殊措施。故在起草过程中,曾有人建议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破产不适用《破产法》。但后来考虑到如不适用《破产法》,就这类企业的破产专门制定破产法既不可能,也不符合立法的经济性原则,而且《破产法》规定的相关程序对这些企业也是适用的。故在最后通过的法律中,对金融机构的破产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同时规定由国务院依据《破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即对这类企业破产的一些特殊事宜,要按照国务院依据企业破产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实施办法来办理。
综合上面所说的,破产是可以由用人单位来进行申请的,但在申请的时候也需要公司是属于合法的经营,如果注册资本金都不到位的话,那么一般必须要处理好了之后才可以进行办理,所以, 公司的事情都需要公司法来进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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