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推荐】横峰县律师 桑植县律师 浦江县律师 朝阳区律师 喀什市律师 盐都区律师 铜鼓县律师
当一家公司资金链无法延续,没有充足的资金来保证公司各个部门的运转的时候,公司就要面临破产清算。依据国家规定,这时候就要成立破产清算小组,确定破产清算主体,明确个人岗位职责。那么破产清算的主体是谁,如何确定?律图小编给你答案。
公司在进入清算程序之前,首先应当确定清算主体,再由清算主体选任清算人,因此明确清算主体是清算程序的前提。一般认为,投资主体或者公司组建者在公司清算程序中负清算之责是现代法人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各国法律通常规定股东或者董事是清算主体,负有在公司终止后组织清算的责任。比如《德国民法典》第48条规定董事会负责公司清算;《日本民法典》第74条规定,理事为清算人。
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解散的企业法人所涉及民事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11条建议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主体是公司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主体是控股股东。我国现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因出现本法规定的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虽然这里规定的是由公司成立清算组,但不能理解为公司系清算主体。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行使的职权内容中,包括对公司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故应当理解为我国公司法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主体界定为公司的股东。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由此可见,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主体应为公司股东。
这里有必要强调的是,由于公司股东参与公司投资的动机并不相同,更重要的是公司作为合同联结体,应当充分尊重公司章程的公司宪章性质,故首先应当根据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确定清算主体,在章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根据情况确定股东为清算主体;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由于其所有和经营分离的特殊性,可以确定由担任董事的股东作为清算主体,毕竟那些分散的投资者并不关心也不参与公司管理。
破产清算,是每一个即将倒闭的公司都不能避免的环节,也是公司走向终点的必经之路。整理公司财务账目,明确资金链问题,发放欠款和工资,都需要破产清算主体来实施。而如何确定主体,就需要依据对应法律常识的规定,不能随意安排。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