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需要准备的资料有哪些
(一)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应提交的材料:
1、企业重整申请书;
2、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3、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已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债权人要提交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没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债权人要提交向债务人追逃、催收的依据);
4、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5、债务人的住所、办公地址、负责人及联系电话、财产线索;
6、当事人认为应当向法院提交的其他材料。
1、书面重整申请;
2、企业主体资格;
3、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联系方式;
4、企业职工情况;
5、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重整的批准文件或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决定企业重整的决议;
6、企业注册资金的验资报告或注资证明;
7、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
8、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情况;
9、企业现有不动产产权证明;
10、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帐号、资金;
11、债权清册,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含联系方式)、债权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时间;
12、债务清册,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含联系方式)、债务数额、发生时间;
13、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
14、企业已发生的诉讼(含执行)、仲裁情况;
15、初步的重整计划及对社会影响的评估;
16、其他材料,如董事会决议(如不能提交、须提交正当理由说明)、紧急情况说明(如企业即将被执行等情况,涉及安全隐患的各种情况)、企业党组织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的情况。
二、破产重整申请时间
根据《破产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时间有两种情况,不同的申请时间段有不同的申请人。
1.在申请破产清算前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申请主体由债权人和债务人;
2.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可以申请重整。这一阶段的申请主体是债务人和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
企业破产法中规定利害关系人是可以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重整的,而这里的利害关系人主要就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因为申请破产重整的主体不同,那么在需要提供的材料和申请时间上的要求也就存在一定的差异。另外,即使法院受理了破产重整案件,也不代表最终企业就一定可以起死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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