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清偿是指我国公民在申请破产以后对破产公民的财产处理分配情况,我国会在公民破产以后,对他的财产按照一定的顺序和比例来公平的分给所有的债权人。
我国在企业破产法中的第四十条法律法规中规定了关于破产以后的债权清偿顺序:
破产人在申请破产以后。法院应该优先补偿破产人所欠破产公司员工的工资、抚恤等辅助费用,这些费用还包括公司应该为员工购买的养老保险及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按照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需要对员工补偿,也需要企业进行补偿,在保证完员工的利益以后,再需要对破产人所欠的税费进行清偿。
如果破产人在申告破产以后的财产情况不能够清偿员工的权益赔偿、国家税费等所有的赔偿要求的话,法院就应该对破产者的财产按照一定的比例来进行分配。破产者对破产企业中的董事、总监及那些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赔偿应该与该破产企业普通员工平均工资一致。
第一个破产债权的范围是:破产者申请了破产以后,在法院接受破产者的破产申请之前所成立的破产者没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第二个破产债权的范围是:在法院受理破产者的破产申请之前破产人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所有债权;
第三个破产债权的范围是:破产人还没有到合同约定时间期限的债权;
四个破产债权的范围是:破产人的债权是附有附有利息利率并符合我国利息规定的债权;
第五个破产债权的范围是破产人拥有的债权中含有解除条件的债权或者是含有生效条件的债权;
第六个破产债权的范围是:破产人的债权合同中写明了债权的起始时间;
第七个破产债权的范围是:破产人的债权通过法院提起过起诉或者是总裁,但是相关单位没有对破产者的债权作出相应的判断结果;
第八个破产债权的范围是:破产者在签订债务合同的时候,债务人的保证人帮助债务人偿还了一部分或者是所有的债务,因为偿还债务所以取得了债权人的求偿权;
第九个破产债权的范围是:债务合同中,债务方的保证人没有帮助债务法偿还任何的债务所以没有获得所谓的求偿权。但是有一种情况例外,就是债务合同中的债务人已经向管理人通报了合同中的所有债权人;
第十个破产债权的范围是:破产人解除了当事人双方都没有完全履行完义务的合同以后,对合同造成的损害要求赔偿的行为;
第十一个破产债权的范围是:破产人因为委托合同而造成的所有债权;
第十三个破产债权的范围是:破产人公司的所有国家税款的债权状况;
第十四个破产债权的范围是:破产人其他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要求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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