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时破产财产应如何处置。很明显,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破产程序无法推进,只能终结;但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并非破产企业没有财产,对该财产不处置,债权人不答应,也不符合保护合法债权的司法理念。
一种意见认为,《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破产程序终结后两年内,发现破产人有可供分配的财产,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由人民法院直接将其上交国库。
二、破产清算的概念
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所谓有关机关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专业人员一般包括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
三、破产清算的偿还顺序
2)破产案件诉讼费;
2)破产企业拖欠税款;
3)破产债权。
依据我国的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进行破产清算的,首先需要成立清算组,而且清算组的费用,也就是清算费用必须由破产企业先行拨付,如果破产企业无法支付清算费用的,那么依据规定,只能终结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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