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费用收费标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
(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参照上述比例在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并通过当地有影响的媒体公告,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对于破产管理人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人分期或者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
第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应当对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人的工作量作出预测,初步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管理人报酬方案应当包括管理人报酬比例和收取时间。
第五条 人民法院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可以根据社会中介机构提出的报价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限制范围。
上述报酬方案一般不予调整,但债权人会议异议成立的除外。
第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管理人。
第七条 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方案有意见的,可以进行协商。双方就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协商一致的,管理人应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并附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请求和理由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按照双方协商的结果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
第八条 人民法院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后,可以根据破产案件和管理人履行职责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人民法院应当自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上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债权人委员会或者债权人会议报告管理人报酬方案调整内容。
第九条 人民法院确定或者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破产案件的复杂性
(二)管理人的勤勉程度
(三)管理人为重整、和解工作做出的实际贡献
(四)管理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债务人住所地居民可支配收入及物价水平
(六)其他影响管理人报酬的情况。
对于企业破产时的有关处理情况,是需要由破产管理人根据实际来进行认定的,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破产管理人并不一定是个人,也有可能是属于公司企业,所以有关收费的情况也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规定的标准来进行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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