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算组的职权具体包括了哪些
1、接管破产企业。包括对破产企业人、财物各方面的管理,接管破产企业印章、财务帐册和凭证、重要文件及合同等。
2、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3、负责接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
4、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
5、对破产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6、对破产债权进行清理,审核债权人申报的债权。
7、对破产企业对外债权进行清理,并依法追讨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及外在财产。
8、根据需要,要求债权人会议主席或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
9、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讨论后报请法院批准执行。
10、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通过清算组由该财产的权利人取回。
11、在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后,收回破产企业的担保物。
12、对破产企业于法院受理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程序终结的期间,其进行的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3、对于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5、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清算组有权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
1、机构成立时间不同。清算组成立于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破产管理人成立于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时。
2、机构功能不同。清算组仅仅关注破产清算功能;破产管理人不仅关注破产清算功能,还关注破产重整与和解等程序功能。
3、组成成员不同。清算组的组成人员必须是2人以上,且主要是政府机构人员;破产管理人的组成人员可以是1人,且以社会中介机构的人员为主。
4、成员工作报酬不同。一般而言,清算组工作人员的工作是无偿的,他们没有权利要求支付报酬;破产管理人有权要求支付报酬。
5、法律责任承担不同。清算组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当事人利益损害的,一般仅承担被解任的责任,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破产管理人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当事人利益损害的,应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在宣告破产之后,往往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应申请,有些时候可能是设立破产管理人,但有些时候却是设立的清算组。虽然二者在职能上面有一定的相似,但实际在五个方面还是有差异,就包括成立的时间、功能、成员、工作报酬以及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其实都是不一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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