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2)抵押品、留置物、出置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3)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
(4)依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放弃优先受偿权或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5)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6)尚未办理产权证或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8)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9)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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