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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解散后义务是什么?

一、合伙企业解散后义务是什么?

合伙企业解散后义务是必须相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进行清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合伙企业解散的,要先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进行清算清算后有剩余的,依据合伙人出资份额分配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第八十九条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二、合伙企业进行清算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再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散的其他原因。

在上述法条里,合伙人约定的合伙企业的解散、终止条件,为法律所规定,从此意义上看,合伙人约定的条件实际即为法定条件;法条规定的合伙企业应当解散、终止的条件,就是当事人约定条件和法定条件的具体体现,是合伙企业清算的法定情形。

在我们现实生活当中,合伙企业因为经营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导致没有办法继续经营下去的话,那么是可以决定对此进行解散的,但首先是需要对于债务来进行清算,继续用合伙企业所拥有的财产来进行一定的清偿。之后如果有剩余的情况,这件事可以分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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