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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设立条件有哪些

随着社会的发展,普通合伙企业也越来越多,而且其中不少企业取得了一定的成就,这也吸引着越来越多的人想投资到普通合伙企业中,而且这种投资有着风险小等优势。但是现实生活中要加入普通合伙企业并不是那么容易的,普通合伙企业有一定的设立条件,下面律图小编就为大家总结一下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2个以上合伙人。

【提示1】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提示2】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提示3】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提示4】如果是自然人,应为国家禁止从事营利活动以外的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争议解决办法;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等。合伙协议经合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协议生效后,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规定缴纳出资。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提示】只有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了解和知道关于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是加入普通合伙企业的基础,是该企业发展的前提。普通合伙企业的吸引力越来越大,如果现在的您对普通合伙企业感兴趣或正打算加入其中,而您对以上或相关内容还存在疑问,您可以致电律图,专业律师可以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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