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联营是一种联营组织,但不具备法人资格,它的民事主体仍然是参加联营的各成员。因而,对联合体的债务,由联营各方承担无限责任或连带责任。根据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型联营企业是合伙企业的一种类型,除了这种企业联营的形式之外,合伙企业还可以是个人组成的合伙形式。
联营企业是联营各方共同出资、共同经营而形成的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分法人型和合伙型两种。(1)法人型联营企业具有法人地位,联营各方的出资构成该企业的独立财产,联营各方协商组成该企业的组织机构。该企业完全独立于联营各方,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联营各方仅以其出资额对该企业负有限责任。(2)合伙型联营企业属于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地位。它在各方面都与一般合伙企业基本相同,只是其联营各方为企事业单位,财产责任可以是非连带的无限责任。
(一)产品和提供的服务为社会所需要,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
(三)有确定的经营范围;
(四)有与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从业人员和必要的原材料条件;
(五)有必要的劳动卫生、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措施;
并对联营项目、产品的市场需求、发展趋势、投资佑算、资金筹措、原材料和能源供应、产品销售、劳动安全、环境保护等进行科学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