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是两种性质,目前在我国的特色社会主义市场当中,还很少存在企业垄断的这样一种现象。民营企业在发展的时候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属于优胜劣汰的竞争法则,国有企业也已经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情况之下,进行了改革,不过为了防止器行业垄断,我国制定的还是有垄断法的。那么,中国垄断及不正当竞争的区别是什么?
一、中国垄断及不正当竞争的区别是什么?
1、 立法目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反对经营者出于竞争的目的,违反市场交易中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攫取他人竞争优势的行为。因此,它首先保护的是受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善意经营者的利益,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从这个意义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追求的价值理念是公平竞争。
反垄断法则是从维护市场的竞争性出发,目的是保证市场上有足够的竞争者,以便使交易对手和消费者在市场上有选择商品的权利。根据反垄断法的理论,只有当市场上出现了垄断或者垄断趋势的时候,政府方可干预市场,干预的目的是降低市场集中度,调整市场结构。因此,概括地说,反垄断法所追求的价值理念是自由竞争,目的是保障企业有自由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提高经济效率和消费者的社会福利。
2、 规制对象。
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关注市场上企业间的相互竞争行为,目的是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垄断法关注的则是竞争者之间的协调行为,目的是防止市场上形成排除竞争或者严重限制竞争的局面。
因此,一个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行为,例如竞争者之间商定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因为这个行为没有损害任何竞争者的利益,从而不会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另一方面,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如假冒商标或假冒专利,这些行为因为不会影响市场竞争结构,不会减少市场上竞争者的数目,反垄断法也不会把它们视为是违法行为。
当然,反垄断法中也有一些关于企业市场行为的规范,特别是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例如禁止这种企业实施搭售行为或者价格歧视行为等。然而,反垄断法制止这些行为不是出于这些行为不公平或者不正当(当然这些行为是不公平或者不正当的),而是因为这些行为会加强行为人已经取得的市场支配地位,从而恶化市场上的竞争条件。因此,反垄断法关于企业市场行为的规则只是针对那些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大企业。
二、反垄断的措施
反垄断政策措施主要是从干预市场结构和干预企业行为两方面来进行的。
1、政府干预市场结构的措施
由于导致市场垄断的最主要因素是卖方集中度、(环球网校咨询工程师频道为您整理)产品差别化和进入障碍。因此,政府干预市场结构、抑制垄断弊病的相应措施是:
(1)降低卖方集中度或制止集中度上升。
(2)降低进入障碍或制止其上升。
(3)降低产品差别化程度。
2、政府干预企业行为的措施
在国外,抑制垄断更常用的手段是干预市场行为。政府干预企业行为的内容包括:干预企业定价方式;干预企业非价格竞争的程度;反对压制竞争对手的行为等。具体说,其措施包括:
(1)禁止妨碍正常交易的契约与合谋。
(2)禁止对不同销售对象实行价格歧视。
(3)禁止签订排他性交易协议。
(4)禁止采取降价倾销的办法争夺市场,压制竞争对手。
(6)禁止企图垄断的联合等等。
首先从立法的目的来看,我国的反垄断法是为了保障市场上所有的竞争者都能够公平的参与竞争,是为了维护市场竞争。而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另外从两部法律上规制的对象也不一样,反不正当竞争法是针对同一企业之间的相互竞争,反垄断法是针对竞争者之间的一种协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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