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条件如下:
1、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也就是没有开过发票,没有报过税,一般是指只是拿到营业执照,没有去税务局报到过的企业;
2、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通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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