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6、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三十三条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证件、登记申请书、登记注册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进行审查,经核准后分别核发下列证照: (一)对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对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但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核发《营业执照》。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分别编定注册号,在颁发的证照上加以注明,并记入登记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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