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转让出资,必须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记载于股单,并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受让的出资记载于股东名册。
《公司法》
第72条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无需经全体股东同意,但受如下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它股东征求同意,其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它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它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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