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兼并、收购的操作上,要考虑投资人的权利转让和目标企业的移交主要两项内容。实现投资人的权利转让,务必按照必要程序和要求办理,这涉及兼并或收购行为是否受国家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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