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公司营业期限内提出公司解散。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解散需要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的条件。
(2)由董事会自行决议提出公司解散。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才有权利决议公司解散。
(3)公司在正常营业及合法的情况下提出公司解散。公司解散的条件需满足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或者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4)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有能力偿还债务且无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下提出公司解散。公司解散的条件需满足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这个规定是司法解散:司法解散分为命令解散和判决解散。(1)命令解散是法院应公司利害关系人或检察官之请求,或依职权危害公共利益为命令解散公司。该制度是为了纠正因公司设立准则广义而引起的滥设公司之弊端而创设的公司解散制度。(2)判决解散是指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用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法院根据股东的请求而强制解散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公司解散需要满足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解散不包括在没有任何原由直接提出公司解散,在公司营业期范围内提出,或由董事会决议,或者公司正常合法营业,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及股东利益没有受到的重大损失,且没有损害到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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